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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急難救助

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檢附證件:

1. 填寫申請書(第1欄家庭狀況每一格皆需確實填寫,並於訪查人員及里辦公處蓋章)

2. 全戶戶籍謄本

3. 醫院診斷書正本、醫療費用收據(附影本者請註明正本去處)

4. 其它相關佐證資料

5. 存摺封面影本(斗六市農會優先)

6. 尚未取得社會保險給付或賠償切結書

7. 領據
 

處理期限:

1.備齊證件向里辦公處申請
2.本所初審後,陳報縣府複核
 

基本條件:

〈一〉不符馬關之對象,例如:老人或獨居老人死亡(有兄弟姐妹同住者,亦同)、慢性疾病、入獄服刑、及其它…等。

〈二〉申請急難救助,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同一事由以年度內發給一次為原則

〈三〉急難救助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或戶長向轄區里幹事領取申請書表,具名蓋章填妥後,檢附相關資料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由其親屬或里長代為辦理,受理之里辦公處以當事人戶籍地為準。

(四)急難救助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或戶長向轄區里幹事領取申請書表,具名蓋章填妥後,檢附相關資料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由其親屬或里長代為辦理,受理之里辦公處以當事人戶籍地為準。

(五)如遇天然災害,悉依天然災害救助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六)申請急難救助時如有虛報、偽證或簽報不實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金,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