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一個月內)。 二、經營農地(面積需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份。 三、被課徵地價稅之建地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份。建地號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印一份;建地號上建物於73年11月20日以前興建完成,請檢附用水或用電裝置日期證明或房屋稅籍證明或舊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四、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需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 五、農地及建地所有權人印章。 六、申請時間: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