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承典,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檢附以下證件,向本所申報契稅,完納契稅後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手續。
一、契稅申報應檢附之證件:(處理期限七 ~ 十天)
1、公定格式移轉契約書一份。(正本驗後發還,貼印花之契約書影印)
2、買賣雙方戶籍資料一份(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任選乙種)
3、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保存登記者)影本乙份。
4、稅籍證明書。
5、契稅申報書。
二、法院拍賣案件:
1、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乙份。
2、買方戶籍資料乙份。
3、稅籍證明書。
4、契稅申報書。
三、契稅稅率如下:
1、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2、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3、 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4、 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