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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文化社會之權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59條規定,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之收費標準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斗六市公所

說明:

一、依據身權法第5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另依同法第104條之一:「違反第59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二、旨揭場所(公民營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係指運動中心、游泳池、影城、博物館、紀念館、休閒農場或觀光工廠等對外收費之場館,為免違反身權法第59條暨第104條之1,公設民營及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附件一)等確依規定辦理。

三、另因應身權法的修法,其身心障礙手冊業於101年7月11日起更名為身心障礙證明,建請相關單位予以修正,將其收費標準及優惠措施張貼或公告於網頁上,以供民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