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31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446號函辦理。
二、依據媒體報導經營長照機構之協會負責人,單位並未實際擔任或參與獨居老人送餐工作,卻招攬親友充當志工,自109年至111年間向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冒領志工交通費,並提報假志工名冊,獲得優先施打新冠肺炎疫苗順序及資格(如附件)。
三、為維護志工權益及志願服務品質,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知所轄運用單位及本縣各社會福利及社綜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恪遵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利用志工名義詐領補助款,或從事影響志願服務增進社會公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