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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雲林縣政府勘誤112年9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471B號函主旨,「訂定」係誤植,更正為「修正」;並檢附縣府112年9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471A號令與「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及附表勘誤表,及更正後「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各1份。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斗六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