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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之標示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建設課

1.依據經濟部112年8月4日經商字第11204723860號函。

2.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由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並自115年9月1日起適用。

3.詳參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