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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 修正對照表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工務課

交通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 修正對照表

一、依據交通部112年6月8日交技字第1125007912號函辦理。

二、本次交通部修正「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相關人行道規定, 全面要求公路與市區共線路段之人行道設計應依據內政部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辦理,使雙方設計標準 一致化。

三、本次規範修正重點簡要說明如下:

(一)增列公路與市區道路共線並設有人行道之路段,應依據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得免設外側路肩。 (規範條文2.3節) (二)修正雙向雙車道以下公路之最小人行道淨寬規定,改以 「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1.2公尺」稱 之,俾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一致 (規範條文2.12節)

(三)公路與市區道路共線之路段,原規定「應」評估設置人 行道,修正為「應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 範』留設人行道」。(規範條文2.12節) (四)針對鄉區公路於經橋梁、隧道、地下道、風景區或鄰近 聚落之路段,原規定「宜」評估設置人行道,修正為 「應」評估設置人行道。(規範條文2.12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