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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條文,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第六章條文,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斗六市公所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6月16日院臺外字第1121025348B號函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03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