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地區為雲林縣,救助項目為森林副產物-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
之部分),每公頃為4萬1000元。
(一)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以上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歷年,救助以1次為限。
(二)攜帶之證件或資料: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3個月內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農會存摺(斗六農會存摺免扣轉帳費,他行需扣轉帳費)及印章。
3、三七五租約及國有土地承租者,請檢附租約書及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4、土地重測地段請先至地政事務所更換土地所有權狀或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請持有私有林地或跟國有財產署承租林地之農民向土地所在地公所申報災損;向林務局承租造林地之農民,請向各林
區管理處轄屬工作站申請,災損以現場認定為基準。
三、申請期限:自112年4月13日至4月22日止【平常日受理時間為08:00~12:00;13:30~17:30,例假日照常受理,
受理時間08:00~16:00,中午不休息,逾期申報概不予受理。】
四、申請地點:斗六市公所農經課,洽詢電話:(05)5328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