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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6593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斗六市公所

說明:依據文化部111年7月5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7077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