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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函釋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斗六市公所

主旨: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函釋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1年5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19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與退休事項,該法第36條、第49條、第58條、第84條、第86條及第90條規定已有明定,爰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26日台78勞動3字第23866號函、82年4月7日台82勞動3字第18316號函、86年7月4日台86勞動3字第025401號函、98年4月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勞動部105年2月23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149號函、107年4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70053644號函,以及勞動部歷次函釋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