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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財政課

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1、調降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稅應加徵滯納金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10%。

2、放寬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捐,得申請加息分期繳稅。

3、放寬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加息分期繳稅。

4、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執行之金額比例為1/3。

5、提高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事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6、個人逃漏稅額達1千萬元,處1~7年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1億元罰金。

7、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5千萬元,處1~7年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1億元罰金。

8、延長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

9、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調整為15年。

10、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按總額處5%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