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3月11日府文展一字第1113808225號函諒達續辦。 二、上開函文附件「雲林縣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之沿革,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府文展一字第1113808225號函修正全文,並自111年3月11日生效」。 三、請各機關學校以本函附件據以辦理相關業務事宜。
一、依據本府111年3月11日府文展一字第1113808225號函諒達續辦。
二、上開函文附件「雲林縣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之沿革,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府文展一字第1113808225號函修正全文,並自111年3月11日生效」。
三、請各機關學校以本函附件據以辦理相關業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