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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以文藝字第1113002813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斗六市公所

一、依據文化部111年2月18日文藝字第11130043632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重大公共工程之定義,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係指計畫預算總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惟其公共藝術經費,應以其工程造價1%為基準計算之。

三、因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已規範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辦理經費不得少於其工程造價1%,另本辦法第20條亦規範完成報告書須載明至少10年期之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規劃,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故提醒各興辦機關(構)於編列相關預算時遵依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第5條,主要係規範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如因具特殊事由得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1%,經審議會審核同意,應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納入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其運用範圍除可用於公共藝術之辦理、管理維護外,至少四分之一經費優先統籌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等相關事宜。

五、本辦法自111年2月10日起發生效力;另依本辦法第38條規定,如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請各興辦機關尚未完成設置者應一併注意。

六、檢附文化部令、文化部函、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關文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