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種苗法)」第52條及第
54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通過田
間試驗審查,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
文件(依其申請用途而異,如食用需向衛生福利部,如為觀
賞或種植需向農委會申請),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反
前開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非法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毀。
三、我國許可若干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如大豆、玉米)之上
市,但迄未許可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種植及推廣銷售,請
種苗業者及相關單位遵守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
避免觸法。
四、另就「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其他田間綠肥種植需求
之綠肥大豆、大豆、硬質玉米、青割玉米及綠肥油菜等,
勿使用來源不明種子,倘誤植基因轉殖作物,將依法規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