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5月27日農授林務字第1101720459號函辦理。
二、第50條修正重點為:
(一)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罰金最高額自300萬元提高到600 萬元。
(二)增訂竊取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增訂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未遂犯罰之。
三、第52條修正重點為:
(一)違反第50條1、2項且有第52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罰金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增訂砍伐、挖取生立木及鋸切樹瘤等行為,納入加重處罰要件。
四、檢附該修正公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