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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110年度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受理時間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於本所建設課辦理。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建設課

一、受理地點:本所建設課親自辦理,申請人或委託人不得以郵寄方式申請。。

二、受理時間: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逾期須等隔年5月才能再申辦。

三、申請資格:經營農業符合農漁業普查認定標準之農戶,其被課地價稅之土地 。

四、應備證件

  1. 申請書1份含委託書(如無委託則免附)。
  2. 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之印章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 最近一個月內之建築用地土地登記謄本(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服務台申請)。
  4. 最近一個月內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謄本。(農林漁牧用地與使用土地須同為斗六市或與本市相毗鄰的鄉鎮區;使用土地所有人需具備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或林業用地1000平方公尺以上方符合資格)
  5. 使用分區證明,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需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向本所工務課申請。
  6. 申請設施為農舍土地之使用人與使用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時,請提出能證明兩者之間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承領、承耕關係(375租地)之文件。
  7. 適用範圍為符合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土地。
  8. 申請之使用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
    1. 民國73年11月20日前之興建房屋應檢附『舊有合法房屋證明』,如:房屋稅籍證明(可至各地稅務分局取得)、接水證明(至自來水公司取得)、接電證明(至電力公司取得)或戶口遷入證明(至各地戶政事務所取得)等,證明文件擇1即可。
    2. 民國73年11月20日後興建房屋須檢附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建地上建物之使用執照上如註明「住宅」即不符合規定。
  9. 檢附稅捐機關通知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二者擇一)
  10. 非都市土地現況種植農作物,具有直接做農業生產使用情形,且符合從來之使用規定(民國73年11月20日至今日),非屬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辦理範疇,請逕向本縣地方稅務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