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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那瑪夏區長白○○等人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犯罪所得共新台幣2048萬4390元,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政風室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那瑪夏區長白○○等人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犯罪所得共新台幣2048萬4390元,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白○○係高雄市那瑪夏區(下均簡稱那瑪夏區)第1、3屆區長,負責綜理區政,指揮監督所屬課室辦理工程採購,詎白○○竟與那瑪夏區公所得標廠商為下列犯行:

  1. 白○○擔任第1屆區長期間,於103年2月15日某時,以紐西蘭考察旅費不足為由,向「103年度那瑪夏區(東岸區)委託工程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案」得標廠商即力○公司負責人尹○○索賄6萬元。
  2. 緣榮○發公司於107年10月30日得標「107至108年度那瑪夏區委託工程技術服務案(開口契約)」後,公所因故欲提前終止契約;107年12月20日上午某時,該公司南部負責人陳○○遂向白○○表達有意繼續履約,並交付賄款60萬元,白○○上任後,隨即指示撤回終止契約之意,使榮○發公司得以繼續履約。
  3. 白○○擔任第3屆區長期間,以選舉舉債為由,向兆○公司負責人董○○、奕○公司負責人林○○借得880萬元,嗣因白○○無力償還,遂經榮○發公司陳○○轉知,日後將依該等廠商得標案件執行難易及獲利情形,就決標金額8%至18%不等比例計算賄款,其中一半抵償前揭債務、另一半則以賄款方式收賄,作為取得工程之對價;連同前已預收之880萬元款項,白○○共收受賄款1982萬4390元。
  4. 緣107年10、11月間,李○○因與那瑪夏區公所互有履約爭議,李○○自認受到監造榮○發公司及那瑪夏區公所刁難,遂出借400萬元支持白○○競選區長;白○○當選並就任後,李○○順利取得「108年度那瑪夏區部落安全等3件農路改善工程」等3案,並依每件工程得標金額10%計算每案賄款,先後支付計110萬8000元予白○○。
  5. 白○○擔任第3屆那瑪夏區長期間,另透過榮○發公司陳○○向實際承作「2019那瑪夏賞螢季系列推廣活動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2019高雄市那瑪夏區射耳祭暨文化之夜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2案之陳○○索賄,陳○○為求案件執行順利,先後支付合計23萬元賄款予白○○。

      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謝肇晶、檢察官鍾葦怡協同本署駐署檢察官范家振、蔡佰達、蔡杰承,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共同偵辦,於109年4月23日、5月18日執行2波搜索,向法院聲請羈押白○○獲准,並約詢相關人等,經檢察官偵結後,認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尹○○、陳○○、董○○、林○○、李○○、陳○○、吳○○則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同法第11條第2項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絡等罪嫌提起公訴,總計白○○前揭犯罪所得共2048萬4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