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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共同偵辦前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主席林○○、現任主席蕭○○等人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計284萬餘元,業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政風室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共同偵辦前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主席林○○、現任主席蕭○○等人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計284萬餘元,業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廉政署日前獲悉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公務員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不法情事,案經調查認定該代表會前任主席林○○於民國101年1月至107年12月25日期間,明知代表會所用茶葉,均係其指示代表會總務葉○○向其友人許○○所購得,但許○○無法開立收據,竟授意葉○○向廠商周○○取得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並填載不實交易內容之收據,再由葉○○依上開不實收據,製作不實核銷憑證後,會請該代表會不知情的會計人員辦理後續核銷作業而行使,並開立周○○所營商號的支票後完成撥款程序,致生損害於該代表會審核撥付款項正確性。嗣周○○向該代表會請領支票後,再將款項如數交付予葉○○,葉○○扣除實際向許○○購買茶葉數量金額後,剩餘款項再交付予林○○,合計168次,共同詐得新臺幣137萬5,500元。另在禮品採購部分,林○○自106年1月至107年12月25日期間,為詐取其主席特別費,指示葉○○授意向廠商周○○協助,以採購茶葉相同方法,辦理核銷,合計50次,共同詐得99萬4,950元。

另該代表會現任主席蕭○○部分,蕭○○自108年1月至109年5月期間,為詐取相關費用及主席特別費,指示該會總務葉○○設法取得不實收據辦理核銷,而葉○○明知未向廠商周○○所營商號實際採購,竟仍取得不實發票辦理核銷,合計46次,共同詐得53萬4,700元。另為民服務費採購部分詐得3萬6,000元。

全案分別於109年5月8日、18日及7月1日由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共同執行3波搜索,陸續約詢相關被告及證人計73人次,案經本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偵辦。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日前偵查終結,認被告林○○、蕭○○、葉○○、周○○,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被告葉○○、周○○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被告周○○、吳○○均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