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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規費

  • 發布單位:斗六市公所
  • 單位:政風室

廉政宣導-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規費

某市地院合議庭審酌,該名人員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不思廉潔自持、遵循法令,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商業登記規費,傷害公務機關清譽及公務員清廉形象,行為不當;惟念其並無前案紀錄,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足見確已真誠悔改而勇於承擔,態度良好,應執行7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檢調發現,該名人員因背負房貸、車貸及家庭開銷等債務壓力,利用新到任的股長較少查看商業登記案卷的機會,自2018年5月30日起接連偽造收據第一聯,再將當日管領規費侵占入己、未依規定繳入公庫。直至去年5月,民眾發覺該名人員開立收據所記載的規費與實際所繳金額有出入,向經發局申請更正,後經某市地檢署及調查處等調查後起訴。據統計,該名人員共計侵占公有財物232次,所得分別在1000元至2萬7000元之間,共計135萬7610元。
該約僱人員於經發局任職技術單工,工作內容含規費收繳事項,當民眾申辦商業登記時,須依商業登記法及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相關規定繳納10元至1000元不等行政規費,且承辦人員須登入「規費罰鍰暨歲入管理系統」,同時開立某市經發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一式四聯,分別交給申請人、填發、出納及會計等單位留存,再分批辦理解繳市庫。
某市經濟發展局約僱人員,因不堪車貸、房貸等債務壓力,利用受理民眾商業登記之便,偽造規費收據,侵占規費高達135萬元,民眾察覺有異通報經發局查辦。地院認其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共232罪,各處5年徒刑,應執行7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