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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檢疫者」防疫補償申請資格、所需文件及線上申請網址

檢疫者(出國返台接受隔離者)完成隔離後2年內,都可申請防疫補償,檢附資料如受隔離及檢疫者補償申請檢附表件一覽表,並請善加利用衛生福利部防疫專區進行線上申請。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4月21日函示,「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之「非必要出國」部分,修正「必要出國」態樣詳細如下:
(一)因公出差: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或雇主指 派出國,或雇主指派履約,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親自 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另依勞動部公告,本中心 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檢疫後,雇主仍然指 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出差,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 臺後將被實施檢疫,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 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 疫期間之工資。隔離和檢疫期間領有薪資者,不得領取 防疫補償。倘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合法「定期」契約,於 「契約終止後」,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未給付檢疫期間薪資,得申請防疫補償。
(二)出國奔喪:參加或處理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之喪葬事宜。
(三)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因三等親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病危或罹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重大傷病,且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
(四)經醫療專業認定之必要出國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國內無任何可使用之治療且該病情有危及生命之虞,致需出國就醫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