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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嚴懲詐欺犯罪,落實被害人保護;配合行政院打詐專法,強化執法利器

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藉由加強行政監管及提高刑事處罰雙管齊下,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行政監管部分,希望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監管機制,從源頭攔阻詐騙,達到減少民眾接觸詐騙訊息、減少誤信機會、減少財產損害等三減目標。刑事處罰部分,對於已發生之詐騙犯罪,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為能彰顯政府對於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重視,從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方向研擬草案,強化打擊詐欺執法工具,同時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本部就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面向,研擬打詐專法重點如下:

  • 高額詐欺或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提高法定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高額財產損害,或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此類犯罪行為,依現行刑法規定,無法全面評價行為之惡性及真正發揮遏止效果,因而有必要提高法定刑責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

  • 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為鼓勵詐欺犯罪成員在犯罪後能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檢警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使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得以溯源追查,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透過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為誘因。

  • 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之其他違法利得,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使犯罪者無法保有犯罪利得,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 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近年詐欺犯罪佔總體犯罪比例逐年攀升,除因詐欺犯罪具有低風險高獲利之誘因外,又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為使詐欺犯罪者入監服刑可以確實發揮矯治效果,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保護人民財產。

  • 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主動告知法律扶助相關規定,加強法律協助

為避免詐欺被害人遭受詐騙後求助無門,將提升、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使之兼具報案、諮詢及轉介服務,使詐欺被害人在通報詐欺過程,若有身心受害情形,亦可透過該諮詢專線轉介相關機關協助。另外執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使詐欺被害人第一時間感受政府之溫暖協助。

  • 擴大詐欺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

為保障詐欺犯罪被害人訴訟程序參與權,明定詐欺犯罪準用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提供參與訴訟程序獲知訴訟進度並表達意見之權利。另外對於同一詐欺事件被害人,放寬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限制,使詐欺犯罪被害人可以透過選定當事人程序,由其中部分被害人代表向被告提請訴訟追償,同時減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或相關保全程序之費用負擔,避免詐欺被害人因顧慮訴訟費用而放棄追償所受損害,強化詐欺被害人之訴訟照顧。

  • 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量刑及上訴之考量,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善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詐欺被害人賠償,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提起上訴。另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符合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宜優先考量命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以被害人損害填補為第一優先,落實被害人保護。

本部為嚴懲詐欺犯罪除積極研擬打詐專法相關草案外,同時對於打擊詐欺犯罪重要執法利器,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一併研擬相關修正草案,藉由此打詐四支箭齊發,溯源追查所有詐欺共犯、加重刑責嚴懲詐欺犯罪、落實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使詐欺犯罪無所遁形。打擊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為本部職責,也是檢察官天職,在此呼籲全民攜手一起防詐支持相關修法,提供執法人員更有效之執法利器,一方面強化被害人保護,另一方面加強執法力道,嚴辦重懲詐欺犯罪集團,澈底瓦解詐欺犯罪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