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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總務室技術員陳○○涉嫌收賄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達新台幣110萬3,700元案 110.09.13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總務室技術員陳○○涉嫌收賄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達新台幣110萬3,700元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陳○○自民國88年12月7日經考試分發至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下稱臺南醫院)總務室擔任技術員迄今,負責該醫院機電設備採購、機電外包合約廠商履約監工及辦理小額採購等業務。詎陳○○因沉迷賭博,負債累累,而為償還個人債務,竟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自102年3月起至109年6月間,陸續利用其負責發包機電設備標案、小額採購案及擔任監工職務之便,向得標(承攬)廠商普○公司負責人楊○○、晶○公司負責人霍○○、祥○工程行負責人徐○○及聯○公司負責人鄭○○等人,分別收受新臺幣(下同)41萬5000元、22萬元、5000元、24萬3000元之現金賄賂,並與銘○公司吳○○共同詐領公款計22萬700元,合計110萬3700元。

案係民眾於107年5月間提出檢舉,由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歷經2年多之通訊監察、行動蒐證及金流分析後,於109年10月28日、109年12月8日同步搜索相關被告住家及辦公室等處所,並傳訊涉案人員到案說明,均坦承不諱,且陳○○於案發後深表悔意,已於偵查中繳回全數犯罪所得110萬3700元。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及同法第5條第1項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