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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屏東縣春日鄉鄉長柯○○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屏東縣春日鄉鄉長柯○○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柯○○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且其自101年起為該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長期未經協會同意,擅自出租協會所有之音響、舞台及燈光等設備1組(下稱系爭設備)收益。其就任鄉長後,發現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有租借設備之採購需求,竟心生貪念,指示春日鄉公所附屬幼兒園員工詹○○,以不知情之親友作為人頭,將系爭設備出租予鄉公所,以規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府採購法有關首長不得與機關交易之規定,致鄉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誤認系爭設備為該等人頭所實際出租,而製作相關核銷憑證,依公文流程陳送有核准權限之柯○○核章以支票付款,再由詹○○代領款項後交由柯○○據為己有,以此方式獲得新臺幣23萬9900元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該鄉公所對於採購核銷之正確性。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柯○○及詹○○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已自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嗣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柯○○及詹○○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