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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管制藥品管理嚴謹 確保全民用藥安全

管制藥品管理嚴謹 確保全民用藥安全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需用,否則即屬毒品,且醫藥使用須經醫師診療後方能憑其處方調劑供應。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若非醫藥及科學上需用,則屬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非法使用係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之業者及機構,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西藥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依規定於每月二十日前就其前一個月簿冊登載情形申報;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應依規定於每年一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藥署辦理前一年管制藥品之申報。

為強化管制藥品管理,食藥署及地方衛生局每年都有進行業者及機構之管制藥品實地稽核,以防止管制藥品流於非法使用。111年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機構及業者計8,010家次,查獲226家次違規(違規比率2.82%),後續由地方衛生局行政裁處。

歷年違規態樣皆以簿冊未落實每天結存與記載(如調劑或進貨時漏登記、登記購買來源錯誤等)、未依規定定期申報收支結存情形等行政疏失佔多數。查獲簿冊登載不正確者,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可依同條例第39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查獲未依規定定期申報者,涉違反同條例第28條第2項,可依同條例第40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再次呼籲,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之業者及機構,應遵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管制藥品包括成癮性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品(如安眠藥),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如來源不明或非法使用,即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