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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作業導師違規赴大陸舞廳案

作業導師違規赴大陸舞廳案

  1. 案情概述:

民國110年,OO監獄作業導師A利用春節連假期間,外加2日之特休假,未向機關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許可,即與朋友共赴上海旅遊。於上海旅遊期間,某日A與同行友人B前往上海舞廳消費,兩人於舞廳內因一名女子爭風吃醋,竟於舞廳大打出手,A與友人B不歡而散。回國後兩人各自前往警局互告傷害罪,A回國亦未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本案經檢警偵辦後,OO監獄始知上情進行調查,A違規赴陸行為以及涉足不當場所行為,經考績會審議後,核予一次大過在案。

  1. 案例分析:

(一)作業導師違規赴大陸地區

A為矯正機關作業導師,欲入境大陸地區,除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外,應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於赴陸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經簽准後方可赴陸,並應於回國後一周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備查。本案A未經簽准即赴陸,亦未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之行為,與上開規定未符。

(二)涉足舞廳酒店等不當場所

A赴大陸地區另涉足舞廳酒店等不當場所,違反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9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條等規定,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懲處。

  1. 興革建議:

  2. 建立公務員赴陸觀念

各機關人事及政風單位平日應對於機關同仁加強赴陸規定宣導,於同仁赴陸申請時惇惇告知赴陸應保密義務、注意人身安全、急難救助之方式,對涉密人員赴陸申請更應依法嚴格審查;且人事單位應主動告知同仁應於返臺上班後一周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備查,並副知政風單位以掌握出境情況。

  1. 宣導廉政倫理,落實屬員考核

政風單位應賡續宣導廉政倫理規範,教導同仁避免交友複雜或涉足不正當場所,以免被不法份子所利用;另單位主管應確實瞭解所屬人員工作差勤及生活狀況,如有發現異常徵兆、財務狀況不佳等情事,宜通知人事及政風單位協處。

  1. 落實赴陸申報程序

各機關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事宜,應統合內部人事、政風及業務單位,考量其業務性質或特殊實務需要,建立事前了解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作業規範或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