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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廉政宣導─接受不當宴飲遭判刑

接受不當宴飲遭判刑 甲係A縣政府環保局技佐,負責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為依據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74 年至 82 年間,B實業公司因廢水排放不合 格被告發處分八次並通知限期改善四次,甲明知該公司未確實改善廢 水排放,卻主動接受該公司總經理乙之關說,不但進行不實之採樣且 未依規定製作稽查工作紀錄表,樣本經送驗結果皆符合放流水之標 準,致獲合格,使該公司獲致分次免予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日連續 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之不法利益,甲即因此獲 乙允其引介承包該公司環境工程之承諾,並連續數次接受乙之招待至 高雄市數處地下酒家尋歡作樂,總計花費三萬元之不正利益,本案經 臺灣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不正利 益判處甲有期徒刑二年,遞奪公權二年,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本案乃因甲長期業務接觸機會,與廠商建立交情,經常接受廠商 風月場所飲宴並接受利益關說,因此公務員應嚴禁接受與其職務有利 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不正利益)或不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更不得藉 職務之便向廠商仲介、承包工程,而特別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所謂不正 利益,是包括非財物饋贈之不當招待與飲宴,應為所有公務人員謹慎 警惕,以免誤蹈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