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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廉政宣導─澎湖縣西嶼鄉公所約僱人員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一、陳○自民國107年間起擔任西嶼鄉公所約僱人員,負責西嶼鄉公所工程標案、小額採購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陳▲、李○、陳□、王○、陳、黃○、謝○、許○皆為承攬西嶼鄉公所工程案件承攬廠商。詎陳○為牟取私利,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將其所簽辦之建議底價金額洩漏予投標廠商,待決標後,再向得標廠商收取約決標金額百分之1之賄款。另陳○又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其承辦之工程案件承攬廠商收取賄款,公開招標案件每案收取決標金額之百分之1,小額採購案件每件收取工程款之1成,總計收受賄賂新臺幣(下同)81萬元。

二、本案由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經執行搜索30處所、羈押獲准1人,公務員陳○、廠商陳△、陳▲、李○、樓○、王○、陳□、黃○、謝○、許○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公務員陳○於偵查中自動繳回全數犯罪所得81萬元。嗣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陳建佑偵查終結,認公務員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及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等,予以提起公訴;廠商陳△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等,予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