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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花蓮縣議會前副議長潘○○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花蓮縣議會前副議長潘○○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上任後,明知邱○○、張○○、張△△、章○○等4人並無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竟其與女潘△△共同基於偽造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其擔任花蓮縣議會副議長得聘任公費助理職務上之機會,向花蓮縣議會不實申報邱○○等4人為公費助理,共計詐得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達新臺幣128萬9,198元。

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君如指揮本署肅貪組偵辦,於111年12月4日執行搜索2處,羈押2人,潘○○並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本案於112年1月11日經檢察官偵結,認潘○○等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