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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清潔隊員私自變賣資源回收物案例

清潔隊員私自變賣資源回收物,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 22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竊取或 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一)事實概述 某市府環保局清潔隊為辦理自強活動,因零用金不足支應,隊長甲指示隊員乙將回收所 得之一批彈簧床私自變賣,以充作該隊零用金使用,該批彈簧床重量為1,480公斤,每 公斤單價8.5元,共計新臺幣12,580元,為取整數方便交易,實際交付金額新台幣 12,600元,依隊長甲指示交予該隊負責保管零用金之隊員,而未依規定繳入「本市資 源回收變賣所得專戶」。經政風室查察,乙坦承犯行後,由政風室陪同前往廉政署自 首,案經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22侵占職務上 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將甲、乙2員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甲共犯侵占非公用財物 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褫奪公權1年;乙共犯侵占 非公用財物罪,免刑。

(二)懲處(戒)情形 1. 懲處(戒)原因及結果:甲任職於清潔隊長期間,執行職務違反規定,損害機關聲譽及形象,致生 不良後果,經該局考績會決議核予甲申誡2次之處分,乙不予處分。 2. 相關法條:市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4點第1項第1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 誡: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三)廉政小叮嚀 1. 身為公務人員本應知法守法,如為順己之意,濫用職權,指示下屬為違法行為,不僅使自己及下屬 陷於違法之境地,對機關及公務人員之形象損害更大,深值身為長官之公務員警惕。 2. 機關對於資源回收變賣所得專戶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定期公告變賣數量、種類之 所得,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等資訊。負責經管財物之人員,如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久任 其職、職務應定期輪調或輪換,避免潛藏貪瀆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