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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事務管理員洪○○等人涉犯詐欺取財案件

洪○○擔任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煉製二組事務管理員期間,負責辦理下轄各工場之小額採購及核銷請款等業務,詎洪○○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而於101年6月起至110年4月止,分別與允○商行陳○○、新○○五金行陳△△及洪△△共同基於詐取財物及行使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陳△△及洪○○提供未實際出貨之收據交予洪○○,再由洪○○持之向大林煉油廠報銷請款,致不知情之會計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撥新臺幣(下同)287萬7388元至允商行、新○○五金行之銀行帳戶,詐得款項由洪○○、陳○○、陳△△及洪△△予以朋分,足以生損害於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對於經費核銷控管之正確性。

 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洪○○、陳○○、陳△△及洪△△等人均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陳○○(已歿,另為不受理判決),陳△△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