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廉政宣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前消防課長黃○○與油駁駕駛員林○○等人涉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

一、黃○○明知中油公司因考量5.5吋消防栓蓋不符合使用需求,而最終未向士○企業行採購消防栓蓋成品,致無法核銷前揭樣品開模費用,詎黃○○為避免士○企業行盧○○開模成本損失,竟利用擔任課長具有核准及同意核銷小額採購之權限,於中油公司後續向士企業行採購物品時,分次浮報品項單價,湊足新臺幣(下同)1萬6,700元,以抵扣前揭開模費用。

二、林○○明知中油公司未實際向暟○實業社與集○公司採購發電機、過濾器等物品,竟指示前揭公司負責人周○○、宋○○提供不實發票,用以核銷中油公司購買船員所需物品及支付維修馬達費用,計10萬6,667元,以及林○○私人所用之乳膠枕、果汁機、嬰兒汽座、SONY電視等物品,使林○○詐得3萬9,155元。

三、案經黃○○與林○○向本署自首,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與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共同偵辦,嗣經高雄地檢署蔡杰承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黃○○、盧○○、林○○、周○○、宋○○等人各係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予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