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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屏東縣枋寮鄉前任鄉長盧○○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盧〇〇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 月24 日擔任屏東縣枋察鄉長,將清潔隊正式隊員職缺,作為販官车利之工具,自民國105年至106 年間,利用甄選該鄉清潔隊正式隊員之機會,向有意爭取職缺之清潔隊臨時人員王○○、張〇〇分別收取新臺幣30萬元、100 萬元之賄款作為錄取清潔隊員之對價。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调查組與查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 地檢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於111年3月17日發動搜索,計執行搜索 7處所,聲請羈押盧〇〇獲淮,另於偵辦期間密集傳訊相關被告及證人計20餘人次。嗣經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明達偵查終結,認盧〇〇、王〇〇、張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收賄等罪,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