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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茶園管理員葉○○等人涉嫌詐取臨時僱工工資案,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有罪。111.07.18

葉○○自民國105年至108年間,擔任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下稱仁愛鄉公所)東眼山段茶園管理員,負責臨時雇工監督等事項。葉○○明知其同居友人林○○之女婿黃○○未實際在仁愛鄉東眼山段茶園出工,竟由林○○向黃○○借用其國民身分證,作為葉○○詐領上開茶園臨時僱工之人頭,致仁愛鄉公所承辦人審核臨時僱工身分時陷於錯誤,誤認黃○○確有前往工作,因而支付工資,共計詐得新臺幣3萬3000元。

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葉○○等人以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提起公訴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葉○○、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於111年6月29日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被告黃○○涉幫助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