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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宣導─民眾切勿隨意網路販售「醫療器材」,小心觸法!111.06.13

民眾切勿隨意網路販售「醫療器材」,小心觸法!

科技生活普及,網際網路等非實體通路盛行,民眾購物管道多元化,人人也能輕鬆成為網路賣家。
生活中常見的「OK繃」、「酒精棉片」、「醫用口罩」、「隱形眼鏡」、「洗鼻器」、「耳溫槍」、「托腹帶」、「束腹帶」、「輪椅(全新或二手) 」等物品,常讓民眾誤以為只是一般商品,隨意在網路上販售,但它們通常是歸屬「醫療器材」,必須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的規定。
要如何能確認產品是屬於「醫療器材」呢?合格的醫療器材必須由醫療器材製造商或輸入商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後,經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販售。民眾可從產品外包裝標籤、說明書的產品資訊中獲知該產品之「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並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許可證查詢」資料庫(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中查詢該產品之相關資訊。
一般民眾非具有醫療器材商或藥局資格者是不得販售醫療器材,須經核准具有醫療器材商或藥局等資格者,方可為之。於非實體通訊交易通路(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等)販售醫療器材者,應遵循「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規範,可於前述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品項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為限。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民眾權益,持續監控違規廣告,查獲違規屬實,依法裁處以遏止不法。非醫療器材若宣稱醫療效能者,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非醫療器材商若為醫療器材廣告者,依違反同法第4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同法第4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