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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修護處洪姓課長等人收受賄賂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111.06.08

一、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油○公司)負責人王○○、經理張○○為得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修護處(下稱台電修護處)辦理之「立式車床(VERTICAL LATHE) 1台(案號5330800005)」採購案及「立式車床(中型)(案號5330800086)」採購案,遂與仲○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要求台電修護處機械工廠課長洪○○護航得標,嗣洪○○於開標前洩漏預算、底價及招標文件,並於開標時與張○○共同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復於開標時不實審查油○公司之投標文件,使油○公司得標系爭2採購案。而上開2採購案分別於109年間領取工程款後,再由王○○、張○○、郭○○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以油○公司向仲○企業有限公司虛偽進貨方式,由油○公司支出40萬元,再由郭○○於110年1月22日將該筆現金40萬元之賄賂交付予具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意之洪○○收受。

二、上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蔡杰承檢察官偕同本署南調組駐署檢察官蔡佰達、黃昭翰及嚴維德,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先後執行2波搜索,並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王○○等4人獲准,因認王○○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收受賄賂罪、刑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6日偵結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