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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廉政宣導─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涉犯對職務行為收取賄賂罪案判決有罪111.06.06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涉犯對職務行為收取賄賂罪案,業經最高法院院駁回蕭○○上訴,維持判決有罪定讞

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為償還競選期間所支出之債務及日常紅白帖費用,竟與友人蔡○○基於共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不確定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10月間起至109年8月間止,分別以 120 萬元、150 萬元不等之代價,買賣清潔隊隊員之正式職缺,而收受6名清潔隊員職缺合計達新臺幣(下同) 750 萬元之賄賂。

案經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移送偵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蕭○○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6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4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伍年。緩刑伍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伍拾萬元。

案經蕭○○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於111年1月20日及111年5月9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有罪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