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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民眾申訴身份保密須謹慎111.04.11

一、案情摘要

某甲為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員,其係初任公職剛滿一年的菜鳥,在一次 受理民眾檢舉渠任職之 A 公司違反勞動條件,並要求身分保密之申訴案件 中,某甲為查明 A 公司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情事,至申訴人任職之 A 公司實施檢查,並向雇主調閱含申訴人在內之員工名冊。惟在案件處理 上,某甲疏未注意 A 公司員工總數及調閱人數間之抽樣比例(該公司員工 總計 7 名,某甲僅調閱 2 名員工之資料),且調閱之員工資料均係在同棟 大樓任職管理員之人員,致雇主得縮小臆測申訴人之範圍。 檢查員某甲翌日接獲雇主來電訛稱其知悉何人為申訴人,並表示該員 同意撤回申訴案。某甲聽聞即欲聯繫申訴人確認其真意,然因受理時未詳 加確認申訴人聯絡電話,致無法立即聯繫到申訴人,隨即某甲竟選擇直接 傳真申訴撤案單至 A 公司。此舉讓雇主直接接獲該撤案單,並持單要求其 懷疑為申訴人之員工撤案,且公開質疑申訴人對公司之忠誠度,致申訴人 在公司承受莫大壓力 ,進而心生強烈的離職念頭, 造成十分慘重的傷害。

二、問題分析

(一) 受理案件未詳加確認申訴人聯絡電話 本案檢查員受理申訴案件,對於申訴人所留可供聯絡之電話、地址等 資料,未詳加確認,致電話號碼辨識錯誤,無法與申訴人聯繫確認案件相 關程序。

(二) 檢查抽樣方式洩漏申訴人身分 本案檢查員調閱員工(含申訴人)資料未注意公司總人數及調閱人數 間之抽樣比例,抽樣比例過低;另所調閱之人員均在同一棟大樓任職管理 員。從抽樣比例及空間關聯上,極易遭雇主臆測出申訴人身分。

(三) 檢查員未具保密觀念,輕率誤信雇主說詞 本案檢查員為初任公職剛滿一年之員工,因資淺無經驗,尚無堅強之 監督分際界線及保密觀念,對於事業單位雇主單方表示知悉何人為申訴人 並告以該人有撤案之意思,輕率誤信,未循正式管道通知申訴人,逕將撤 案單傳真至事業單位。

三、小結

保密是公務員之法定義務,保護申訴人身分更是掌有公權力機關責 無旁貸的責任。面對民眾舉發或申訴違反法令之情形,除依法查辦外,對 於舉發人或申訴人之身分,尤須注意保護其身分,切勿使其身分曝光。若 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舉發人或申訴人身分,除公務員個人將負擔刑事 責任外,將嚴重打擊民眾對於違背公益行為舉發之信賴,更斲喪政府機關 之公信力。 是以,公務機密維護作為之完善,實賴每一位公部門服務人員之努 力,持續透過宣導與教育加強保密的觀念,使其於平時行政作業時即養成 良好的保密習慣與警覺,有效防杜違反保密規定或洩密不法情事發生,俾 提升公務機關為民服務品質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