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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宣導破解圖利陷阱─查緝靠線民,躲緝靠交情111.04.11

放水弟在警察局擔任警察,負責查緝非法外勞;因為工作關係 而與人力仲介公司的多金妹熟識,時常請多金妹提供非法外勞藏匿 地點的情報,進而查獲非法外勞、賺取績效。 某日,放水弟又要求多金妹提供非法外勞的情報,多金妹於是 就將曾傻僱用非法外勞及工地宿舍等資訊,提供給放水弟;數日後, 放水弟順利在宿舍查獲非法外勞並帶回警局。曾傻質疑多金妹洩漏 消息給警察,多金妹連忙否認並告訴曾傻:「僱用非法外勞會被裁 罰至少新臺幣(下同)15 萬元罰鍰喔,如果不想被罰,我有認識的 管道可以幫忙,但要先支付 4 萬元作為疏通費用。」曾傻無奈之下, 只好給多金妹 4 萬元作為協助的酬勞。 多金妹打電話給放水弟,請他用「查獲非法工作外勞」來處理 就好,不要再追查有無非法僱用情事,放水弟顧念與多金妹的交情, 就在筆錄上記載「無非法雇主」,僅將非法外勞移送有關單位,讓 曾傻免於遭裁罰。 放水弟身為警察,當查獲到非法外勞時,應該深入追查有無雇 主非法聘僱情形,並將非法雇主函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處理。放水 弟明知相關法令規定,卻未將曾傻函送裁罰,讓曾傻獲得免於受裁 罰的不法利益。最後,放水弟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 第 4 款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4 個月,褫奪公權 3 年。

警察機關依法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外國人工作的場所,或疑有 外國人違法工作的場所,實施檢查。如查獲外國人非法工作案件,應 深入調查非法雇主與仲介者,並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函送當地勞 工主管機關裁罰處理;若有涉及刑事案件時,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放水弟明知查獲非法外勞的案件,發現有雇主未經許可的聘僱情 形,依規定及警察職務,應將非法雇主移送裁罰,卻利用自己職權, 沒有將曾傻移送裁罰,法院認定曾傻受有免遭裁處罰鍰,而減少財 產損失的不法利益,判定放水弟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 公務員在辦理相關業務時,難免會有績效上的壓力,同時也可 能結識業者及民眾,公務員為了績效而請民眾協助,而民眾也可能 向公務員請託;放水弟為了績效而請多金妹協助,當多金妹要求放 水弟,不要追查曾傻違法僱用時,放水弟也不好意思拒絕,看似「互 利互助」的行為,卻隱藏違法圖利的風險危機,身為公務員應該警 惕在心,謹慎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