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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隊長、偵查佐及虎尾戶政事務所戶籍員等19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結提起公訴111.02.21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高雄市刑大)、岡山分局、三民第一分局小隊長及偵查佐與徵信業者涉犯行、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違反個資法等罪部分:

徵信業者林○○、徐○○自107年起因執行徵信業務而需要知悉民眾個人資料,渠等2人即分別央請先後任職三民分局、岡山分局及高雄市刑大之偵查佐郭○○、岡山分局小隊長林○○、小隊長宋○○、三民第一分局偵查佐盧○○等員警利用「警政知識聯網」內之各項查詢系統查詢民眾個資,嗣郭○○將106筆之民眾個資陸續違法洩漏予林○○後,林○○則分別交付每筆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賄賂予郭○○作為其違法查詢個資之對價,郭○○以此方式收受林○○交付共19萬8,000元;另郭○○將15筆、林○○將14筆、宋○○將18筆、盧○○將5筆民眾個資違法洩漏予徐○○後,徐○○亦分別交付每筆2,000元之賄賂予前開4名員警作為其違法查詢個資之對價,郭○○以此方式收受共2萬2,000元賄賂、林○○以此方式收受收受共2萬2,000元賄賂、宋○○以此方式收受收受共3萬2,000元賄賂、盧○○則圖利徐○○共6萬元。徵信業林○○再持前開個人資料執行徵信業務而獲利共50萬5,000元,徐○○則持前開個人資料執行徵信業務而獲利共117萬元。

二、高雄市刑大偵查佐與安○國際專業徵信公司人員涉犯行、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違反個資法等罪部分:

安○國際專業徵信公司人員陳○○、蕭○○於109年至110年間,因執行徵信業務需要,由蕭○○央請先後任職苓雅分局、高雄市刑大之偵查佐林○○利用「警政知識聯網」內之各項查詢系統查詢民眾個資,嗣林○○陸續將10筆民眾個資違法洩漏予蕭○○後,蕭○○則陸續交付共1萬8,000元之賄賂予林○○作為作為其違法查詢個資之對價,蕭○○及陳○○則持前開個人資料執行徵信業務而獲利51萬5,000元。

三、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戶籍員與國徵信公司人員及民眾涉犯行、受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違反個資法等罪部分:

(一)國○徵信公司人員黃○○、伍○○及巫○○自108年起,因執行徵信業務而須知悉民眾之個人資料,遂由巫○○代為央請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戶籍員邱○○利用內政部及鄉鎮市戶政資訊查詢系統(下稱戶政系統)查詢民眾個資,嗣邱○○將235筆個人資料違法洩漏予巫○○後,巫○○先向黃○○、伍○○收受每筆6,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賄款後,巫○○再將其中共94萬7,000元之賄款交付予邱○○作為其違法查詢個資之對價,黃○○則持前開個人資料執行徵信業務而獲利共19萬1,000元、伍○○則持前開個人資料執行徵信業務而獲利共3,500元、巫○○則持前開個人資料執行徵信業務而獲利共141萬元。

(二)民眾陳○○為尋找債務人,於110年間陸續央請戶籍員邱○○利用戶政系統查詢民眾個資,嗣邱○○將個人資料違法洩漏予陳○○後,陳○○則交付共6,000元作為其違法查詢個資之對價。

四、上情,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鍾佩宇檢察官偕同南調組駐署檢察官蔡杰承、黃昭翰,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警政署政風室、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先後執行4波搜索,並陸續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郭○○等10人獲准,因認郭○○等19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收受賄賂罪、刑法偽造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6日偵結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