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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111.01.04

中部地區調查組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共同偵辦臺中市前議員張○○等人勾結臺中市○○區農會人員利用辦理「○○委託服務案」向臺中市政府○○局申請補助款之機會,於招標規範中訂定特殊花卉品種規格,使屬意之圍標集團得標,藉機從中牟取利益,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案。期間,另發現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處業務助理林○○利用辦理既有巷道廢除申請作業之機會,向土地開發業者收取賄賂。

本案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派駐廉政署檢察官楊植鈞指揮偵辦,經長期蒐證,掌握犯罪事證後,於107年12月及108年1月間針對涉案人員住所及辦公處所進行2波搜索並傳訊相關業者到案說明。案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後,因張○○業已死亡,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另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洪○○、張○○及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及圍標集團黃○○等15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等罪嫌部分,於110年10月27日經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