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張員係某機關公務人員,經常利用值日之便,在該機關 內使用單位個人電腦,整理職務上所持有之秘密文書,其 間為求便利,曾違反「電腦作業人員洩密違規懲處標準」 規定,擅自將未經核准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分別儲 存於私人攜帶式硬碟機資料庫中。日後因該電腦硬碟磁 軌損壞當機,致前揭機密資料存放於硬碟中,渠未依電腦 維護規定清除記憶內容,交付廠商維修,廠商因維修需要 又將資料存於其硬碟機中保存,經修復後,再將先前保存 於其個人電腦中資料輸回使用,事後卻忘記將其保存於 個人電腦內之文書檔案刪除,嗣因案需要檢調專案小組 持搜索票搜索陳宅時,在其電腦中查獲機密資料,本案廠 商因不知情被判無罪,張員之行為已分別構成妨害軍機 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過失洩漏職務上持有之軍機」罪 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公務員因過失洩漏國防 以外之秘密」罪,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員係一時疏失 觸犯刑章,且洩漏之資料均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有外洩 他人情形,且審酌張員犯罪後深表悔悟等情況,量處張員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法緩刑二年。
二、 本案顯示張員平日對資訊安全缺乏警覺性,使用電腦 仍停留在單純事務工具之心態,復因方便行事誤觸刑 章,殊值所有公務員警惕,切記不可洩漏職務上所知悉的 機密,並要防範因電腦運用疏忽而洩漏職務上所保管的機 密文件。 三、 目前政府為強化國力並提高行政效率,積極推動電 子化政策,電腦已是公務機關處理公務的主體設備,因工 作或電腦週邊設備更新,需要外送專業公司維修,應注意 流程管制監督系統,並嚴密安全防護措施,方能防制洩密 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