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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鄉長浮報價額圖利案案例

鄉長浮報價額圖利案

1、案情摘要

甲係某鄉鄉長,負責綜理鄉公所內之採購及審核經費 報銷業務,因欲於家中裝設事務機器,乙廠商遂告知其得 利用鄉公所辦理採購物品時,提高單價為之。甲因而與乙 廠商利用鄉公所辦理採購事務機器業務之機會,明知二萬 八千元之金額,足以採購二台事務機器,竟指示不知情之 總務人員,向乙廠商採購事務機器一台,而乙廠商則開列 二台事務機器價格,即二萬八千元之統一發票憑證,交予 不知情之總務製作事務機器一台之請購單暨黏貼憑證逐 級審核;乙廠商則實際上提供二台事務機器,一台裝設於 鄉公所,另一台則逕送甲私宅住處裝置供其個人使用。案 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請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同院刑事庭審理,認甲係犯 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罪,將其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 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犯罪所得財物事務機器壹台追繳發 還鄉公所。

2、關心的話

甲為一鄉之長,戮力實現政見為鄉民服務,惟其於服 務鄉民時,疏於注意法令之規定,將公款購買之事務機器 放置於家中,致罹重典,實屬可惜。吾等人員於處理公務 時,對公、私之物品,應有所區分,凡屬公有財物,則應 依規定使用及存管,不宜置於私有房宅中,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