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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惟實際辦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 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 務之主管人員,以及兼任本法第2條第1項職務之人員,是 否屬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