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印章、身分證。
二、本所須審核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父母、全部子女、認列綜所稅扶養人)之戶籍謄本、111年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除戶戶籍謄本及手抄本戶籍謄本請自行檢附;上開資料系統順利時約10天可查調完畢;申請人亦可自行檢附(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戶長原始戶籍謄本資料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所得、稅籍向國稅局申請、財產資料向稅務局申請)。
三、戶內15歲以上就學者請檢附學生證影本;非普通高中之高職學生請學校開立非建教班、夜間部、進修部證明書(申請休學者應主動告知);有身障證明影本(需於有效期限內)。
四、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最近一年內存提款資料,最後一筆請加蓋申請人印章(未開戶者須附切結書)。
五、戶內有商店經營者,檢附稅務局營利事業稅額繳款書。111年有財產交易者付交易契約書。
六、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半年薪俸榮民,檢附最近發放通知單或相關文件影本乙份;已往生榮民之配偶需附榮眷領取該薪俸之證明。
七、其他證明文件(如在監證明、兵役證明、優惠存款、職業軍人及國中小學老師之薪資證明……等)。
八、申請人應核實、主動提供應計人口名單及所有成員各項收入並立書切結。
※有關「雲林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調查及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作業要點」第22點對於僅設籍而未實際居住於雲林縣者,得依調查事實逕予駁回申請案
處理期限:
1.備齊證件向里辦公處申請
2.本所初審後,陳報縣府複核
基本條件:
低收入戶基本條件:
1、應計人口平均收入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4,230元。
2、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應計人口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0元
3、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應計人口全部不動產不超過366萬元。
中低收入戶基本條件:
1、應計人口平均收入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1,345元。
2、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應計人口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120,000元
3、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應計人口全部不動產不超過54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