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放對象
2至4歲育兒津貼補助對象於109學年度為104年9月2日(含)以後出生至生理年齡滿2歲的我國籍幼兒,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20%。
- 未正在領取照顧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二、應檢附文件
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
- 2至4歲育兒津貼申請表(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 幼兒及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幼兒或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中華郵政帳戶影本。
-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表內有關同意授權委託之欄位簽章。但代理人送件時,仍應提交上開資料。
三、發給基準
- 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發給2,500元。
- 第3名以上子女:該名幼兒除原有的2,500元外,每月再加發1,000元,共計3,500元。
四、撥付時間
經審核確認符合請領資格者,政府將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育兒津貼至申請人指定帳戶(父母其中一方、監護人或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