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其它說明
補助項目:
1.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3. 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4.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
應檢附證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3. 申請人及其子女或孫子女所得、財產證明及稅籍資料。
4. 其他證明(14歲以上者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服刑需附在監證明、身障者需附手冊正反面影本、兵役證明、5年內汽車(2張中古車行估價單)價值證明、未婚懷孕醫院證明..)。
基本條件:
1.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特殊境遇家庭其子女或孫子女15歲以下符合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3. 6歲以下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就讀私立學校者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
4. 25歲以下就讀公立或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子女(孫子女)可申請身分證明(減免學雜費60%)。
5. 應計人口平均收入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3,220元、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150萬元(每增1人多20萬元)及全家不動產(土地房屋)不超過6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