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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市公所斗六廳會議室租借使用辦法及申請書

斗六市公所斗六廳、會議室出借使用管理辦法

                        111年5月17日第11屆第40次市務會議

第一條 為提高為民服務品質及有效管理本所斗六廳、會議室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斗六廳、會議室以公務使用為原則,本所各單位公務使用時,應依程序向主任秘書室辦理登記使用,以總務登記之先後為優先順序,未公務使用時得出借之。

第三條 本所斗六廳、會議室在不影響本所公務及活動者,得以出借,並以下列對象為限:

1.各機關、學校、社團及個人。

2.其他特別個案經簽奉核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予出借。

第四條 借用本所斗六廳、會議室,申請單位(申請人)應備妥申請書(如附件一),註明使用目的(活動名稱)、日期時間、借用場地別等,於使用日起前十五天向本所主任秘書室提出申請,經簽奉核准後通知繳交費用始得借用。

第五條 每場次收取費用基準(每場以四小時計算):

 

場   地

場次

租借費用

(新臺幣)

設備

租借時間

斗六廳

餐宴

一場

二萬元

壁扇、燈光、

投影、麥克風

非上班時間

(含補上班及年

假期間不外借)

喜宴或非餐宴

一場

一萬元

第一會議室

一場

一千元

燈光、投影

麥克風

上班及假日均可

(年假期間不外借)

第二會議室

一場

三千元

燈光、投影

麥克風

上班及假日均可

(年假期間不外借)

備     註

1.設備因臨時故障或停電以致無法使用,本所不予

退費,申請人亦不得申請賠償。

2.每場次使用逾三十分鐘以上,再加收一場費用。

3.預借場地(如:借用前佈置、排演等)比照上述收費基凖。

4.如有需使用冷氣者,斗六廳一場收費新台幣二千

元,會議室一場收費新台幣五百元;未使用冷氣

者,不收冷氣費用。

 

第六條 費用計算之規定:

一、申請人為本市現任市民代表、里長、調解委員,本所及代表會員工,申請借用斗六廳辦理活動或喜宴時(限申請人本人或直系血親為活動、喜宴之當事人),租借費用每場次以六折收費,冷氣使用費依實際場次收費不予減免。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社團、弱勢團體(如身心障礙團體、老人保護團體等)等,租借本所斗六廳、會議室辦理各項活動時,依據本辦法之規定收費,但情況特殊者專案簽奉市長酌收(或免收)費用,惟租借斗六廳或會議室場地,應依使用的場次收取冷氣使用費。

三、依前項簽奉市長同意酌收(或免收)費用之單位,使用本所場地時,不得有任何商業營利行為。

第七條 場地使用每場以四小時計算,每場次使用逾時三十分鐘以上,再加收一場費用及冷氣使用費。每場次使用逾時十分鐘以上經勸導仍不收拾離場者,二年內不予租借場地以示警惕。

第八條 使用範圍及應注意事項:

一、借用者應依已核定使用之目的、日期時間、場次使用,不得擅自更動,未於活動(喜宴、會議)前繳交費用,視同放棄借用。

二、活動(喜宴、會議等)進行前、結束後,申請人需檢視場地完整性,使用期間應愛護公物、不得破壞或毀損,借用桌椅、物品等設備,用畢後即應歸還原處,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以圖釘、膠帶及鐵釘等物使用於場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上,違者除恢復原狀、照價賠償,並視情節二年內不予租借,遺失斗六廳、會議室設備者,應照時價賠償。

三、辦理喜宴、外燴或自助餐點後,禁止申請人及外燴人員在本所廁所清洗餐具等各項物品,並禁止將冰塊倒廁所內。

四、已申請核准繳費者,如申請者放棄使用,需於使用期限三日前提出,逾期未申請,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五、申請人使用場地時,如發生天然災害、臨時緊急事故、不可抗力之情事時,或本所急需使用場地,以致申請人無法正常使用場地本所得通知租借單位(申請人)取消場地租借申請,並無息退還已繳費用,但不得向本所提出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六、本所場地已租借申請人,申請人使用場地時即負場地管理、設備維護、參加者人身及財物安全責任。租用者未遵守規定造成設備損壞或民眾體傷,由租用者負完全賠償責任。

七、申請使用者不依核定使用目的經查明屬實者,本所得拒絶往後租借,違 法使用者移請警察、司法機關究辦。

八、辦理餐宴或喜宴,申請人如經許可借用斗六廳後車棚烹飪,需於餐前在 斗六廳外走廊舖設止滑板,餐後需確實做好垃圾、回收及生、熟廚餘分類,放置管理人員指定處。並將斗六廳地上垃圾打掃乾淨,走廊、階梯處及後車棚打掃並以洗潔劑清洗乾淨。

九、承上,垃圾、回收及生、熟廚餘未依規定分類及未放置本所指定地點,本所不協助處理,申請人需負責於活動(喜宴)結束當日,將垃圾、回收及生、熟廚餘清運離本所,本所亦不退任何費用。

十、假日租借會議室,在會議室用餐完畢,應將廚餘(生、熟)、垃圾、回收(沖洗後)分類、打包、綁緊,放置本所指定的地點,會議室桌面須擦拭乾淨,場地回復原狀。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