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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 ) 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109年續訂換約申請

  1. 公告期間(即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7日(共48天),依照本所辦公時間受理申請。
  2. 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耕地者,應提出申請。
  3. 申請手續: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者,應填具「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續訂租約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1份,向本所申請:(下列第4、5、6 項文件係出租人亦提出申請收回自耕,而有審核收益支出必要時才須檢附)
    1. 原租約書正本。
    2. 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3. 身分證正本: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4. 租約期滿前1年(即108年)年底,承租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應包含現住人口及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得以回溯確認108年12月31日該戶之實際人口數)。
    5. 108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6. 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核發之108年全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注意事項
    1. 出租人、承租人於申請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本所將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2. 如出租人、承租人本人無法親自到本所申辦,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出租人或承租人身分證影本核對身分。
    3. 租約書正本毀損或滅失致未能提出者,得由當事人陳明理由,向本所申請抄發耕地租約副本辦理。